赔偿请求人:邢望力(曾用名吴全力),男,1971年3月24
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曹园社区。身份证号码:413021197103241353。电话:17629982233 17629982813。
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
负责人: 住所地:息县谯楼街658号。
赔偿义务机关;息县人民检察院
负责人: 住所地:息县五一中路东50米。
赔偿请求:
- 要求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邢望力被非法羁押人身赔偿金(2012年3月8日-2014年3月7日)共计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壹佰贰拾柒元五角(¥5元)(346.75元×365天×2年)。
- 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计人民币:贰佰玖拾捌万元(298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息县人民法院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邢望力犯敲诈勒索一案,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邢望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邢望力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信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息县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再次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邢望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邢望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邢望力不服再次上诉,信阳市中级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2013)信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13)息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在审理期间,息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息检刑不诉(2016)2号不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对邢望力的起诉,息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同意息县检察院撤诉不起诉。
综上所述,二被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邢望力的人身权利,造成邢望力于2012年3月8日-2014年3月7日服刑期满,将邢望力造成严重的身心创伤。原审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的事实,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为维护邢望力的合法权益,现申请给予邢望力国家赔偿。
此 致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检察院 息县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邢望力(曾用名:吴全力)
2020年11月2日
百叩呈上,万望切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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