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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无势的底层老百姓,依法申诉被绝路一条!

2024-01-30 15:50  来源:未知   浏览数:
我叫李惠萍:因要账无门,诉至法院,仅因为无权无势,被法官劫财又联手公安锁喉伤命,殴打施暴陷害,铐手铐、逼迫尿裤子,录入违法犯罪信息坐监、欺凌、迫害、被检察官、法官...
我叫李惠萍:因要账无门,诉至法院,仅因为无权无势,被法官劫财又联手公安锁喉伤命,殴打施暴陷害,铐手铐、逼迫尿裤子,录入违法犯罪信息坐监、欺凌、迫害、被检察官、法官处心积虑用尽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一切手段不断制造冤案,更被借最高司法权力纵横全覆盖肆意践踏状告无门!如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仗无法无天的势力,不惜以捏造再造冤案!依法申请行政抗诉己一个多月,依然飘在“空”中。
 
此由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诉讼维权,走过了所有的法定程序和各举报平台,己依法维权不能。
 
第一、民事诉讼:一个明确不出具适用法律条款依法判决,利用侵权人违法注销公司,更改案由为“清算责任纠纷”裁定“公司已注销,借贷关系终止,债权债务消失”来侵害、劫取我钱款的,更将“无法厘清…各清算组成员的过错轻重”、“解读法释条文中的词语”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写进《民事判决书》,对法律进行赤祼祼污蔑和践踏的判决,一个恶意违反规定,暗中解查封,公然捏造事实违法终本,篡改数据对抗监督的涉恶案件:
 
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强制执行,被口头不属于“受理范围”拒绝,被“你去死吧!”被逼额头磕了一个大包、被“我警告你!”威胁、被脸贴脸“你要打我呀!”流氓构陷执法,打110报警求救…。
 
向12309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提请抗诉,提出控告被关闭;
 
向12309省检察院控告,被标定成“法院民事执行裁定的信访”,“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向12309最高检控告,在信访被关闭近4个月时,向12309平台留言:请求让我依法定程序的维权能进行下去,“申请监督提请抗诉”、“控告”的信访案件得以依法进行审理。被“…先不要通过网上重复反映问题了,您要申诉的话,通过邮寄或者是您当面向郴州市检察院递交资料,这两种方式反映问题,您不听…,那也可以,那就是您自己的事情了”; 
 
申请对诉讼保全财产续查封,被“局长要你到止为止”,拍视频持续逼迫接受解查封通知的不法侵害,被联手公安以“不满意法院判决、不服从法院决定”锁喉伤命、殴打施暴、铐手铐、逼迫尿裤子,录入违法犯罪信息坐监,向12309最高检再控告关闭;
 
盗用人民检察院名义下达《不支持监督决定书》;一句话“予以维持”复查终局;
 
向12309最高检申诉,一句话信息通告“己做出复查决定,按规定不再予以复查”申诉无门;转入基层区检察院宣告“李惠萍民事监督申请在检察机关的程序已经终结”;申请对其支持“复查决定”及“管辖权所属”释法说理关闭;申请对监督及控告事项进行公开听证关闭;再控告关闭、又再控告再关闭。
 
第二、行政诉讼:
 
一、执行审判长王林、法官刘石元,仗着我控告无门,在违规解查封、违法终本已涉嫌犯罪下,又致我依法申请续查封不能后,联手公安,以“不满意法院判决、不执行法壕龆ǎ�…严重扰乱单位秩序”,锁喉伤命、又殴打施暴陷害制造我“罪名”、铐手铐、…、录入违法犯罪信息,以“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伪造全案证据,将我行政拘
 
留十天。
 
本案从将我办进拘留所的起因、其认定的事实、实施的手段及程序可见,是法官王林、刘石元联手派出所所长曾伟精心设计谋划的,目的打击镇压我继续维权,逃避违规解查封,违法终本的法律制裁。
 
 
二、在之后的行政诉讼中:
 
他们隐瞒所有的“执法记录仪”、“派出所值班室公安监控系统”、“派出所门前大道公安天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等物证,伪造全案系列证据,并被其证据内容、个人证词自证互证虚构伪造、篡改伪造、剪辑变造,违反逻辑、证据案发时间互为矛盾,漏洞百出。并以“原件没有带”,所有书证提供复印件,以“没有规定警察执法要使用执法记录仪”,只提供“手机视频”刻录光盘,不载明制作时间、不附声音文字内容,掩盖篡改伪造我询问笔录、删减曾伟“锁喉伤命”、增加所谓“口头强制传唤”变造手机视频,并标示为视频监控掩饰。
 
提供的复印件扫描的书证电子版,与书证复印件纸质版的询问笔录的同份捺印均有多处不一致地方。
 
在庭审质证中,我方在指出了虚假伪造,篡改伪造、删减变造之处、证据案发时间互为矛盾、个人证言前后不一后,直接认定为假的,提供证据复印件无从与原件核对无误,认定为不真实,不合法。
 
   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2022年01月13日12时许,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侦大队接骆仙派出所报告:骆仙派出所民警传唤一名涉嫌在郴州市北湖区法院扰乱单位秩序的女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所后该女子拒不配合,自行离开派出所。该女子走出派出所大门后,派出所民警多次劝阻无效,准备强制传唤,遭到该女子反抗并用脚踢伤民警。
 
被其的“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监控、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自证互证是随心所欲陷害我捏造的事实。
 
1、编号14“拟证明我局民警依法履行职务”骆仙派出所填报的(北湖区人民法院接)《报警案件登记表》显示:刘石元在11时许,将已在10时47分之前发生完了的事,预计11时25分再会发生,打派出所坐机预报警,派出所先受理,出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等候半小时,“经了解李慧(惠)萍因不满意法院判决,不执行法院决定,…严重扰乱单位公共秩序”案发。
 
而刘石元询问笔录“…上午10时许,…,李惠萍拿自己手机拨打了110电话称:法院工作人员开启执法记录仪已经威胁到她的人身安全了,属于暴力执法。就这样派出所的民警就到达了现场”,自证其虚假报警。
 
   2、编号15“拟证明案件办理程序合法”的北湖分局刑侦大队填报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均显示:发案时间:12时至12时30分;报案时间:12时;于12时许,收到骆仙派出所报案,将未发生的女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以“经查,该女子名叫李惠萍”认定,不仅先受理进入办案程序,还同时取得了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的证据材料。
 
而其各“询问笔录”中证言:在12时许,
 
曾伟菏盏搅�110指挥中心的派警,派出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在法院)
 
唐旭阳:收到了110指挥中心的派警,出警民警李显培带队赶往现场(在去法院的路上)。(网上查询李显培正是当天我报警后,110的出警民警,不是派出所民警。)
 
王子贤:有一名女子报警(派出所刚接到女子报警)。
 
王雪冰:听见大厅很大的吵闹声(女子已从法院到派出所)。
 
以上在12时许的多种状况中:没有一个人证明在11时许接到刘石元报警电话;也没有一个人证明向刑侦大队报案;派出所在女子向110报警超1个小时10分钟后,才收到110的派警/接到女子的报警出警;
 
而对有通讯详单明确记录的时间以“时许”表述,就可一眼看穿的假证。 
 
以上可见:曾伟、唐旭阳、王子贤、王雪冰、刘石元的“询问笔录”、“拟证明我局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拟证明案件办理程序合法”的系列证据自证互证虚构伪造。
 
3、编号13  视频监控 “拟证明李惠萍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实为拍摄人王子贤“不小心”将自己也拍摄进了全镜中的,用手机删减曾伟锁喉伤命的录像,增加曾伟“口头强制传唤”,变造的手机视频。
 
此第一个场景、我说的第一句话,充分自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都是捏造的,也充分证明我认为他们怕被投诉是事实;充分自证曾伟制造“阻碍执行职务”陷害我主观故意明确,手段毒辣残暴,“锁喉”伤命、殴打施暴、铐手铐,到拘留所毁坏我伤情病历证据,其罪恶暴露无遗!
 
其所谓的“口头强制传唤”:“我是骆仙派出所所长曾伟,我姓曾”、“我现在口头传唤你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不走也得走”,也被其后面抢我手机时说“你可以去投诉,没关系,我是这里的所长姓曾,”“曾什么?”“你去投诉!”“你要告诉我大名,你的大名都不讲,”在“传唤”我后,他还不说他的大名,也证明是另编造进去的;
 
 
4、在“询问笔录”中出具同一指向的虚假证言,并被其“手机视频”记录的事实证明全是谎言;
 
其中共同指向的“曾伟:/(我看见)她先用手/指甲/抠抓我(曾伟)的右手手背…”也被其“检查笔录”“判定”为“左手”。
 
居然在王子贤、王雪冰询问笔录中也如曾伟、唐旭阳一致,同时记录了如下内容
 
王子贤:                       王雪冰:
 
问:事发时你在做什么?          问:事发时你在做什么?
 
答:我在现场用手机进行录像     答:当时我在现场附近看情况。
 
问:打你那名女的基本情况       问:打你那名女的基本情况?
 
答:身材紫色外套,长发…        答:身材紫色外套,长发…
 
可见,他们随随便便就可以陷害一个人,造假都这么“随随便便”,错得离谱都一致。(以下是此 “手机视频”部分截图)
 
 
(以下是曾伟“询问笔录”的部分截图)
 
 
可见其各询问笔录中的相关证言证词与此手机视频记录的事实完全背离。
 
5、在收到我起诉状后,篡改我询问笔录内容与之行政行为“承认被传唤”相应,用方法将我捺印去除,将签字拓印上去,伪造捺所谓的指印(依稀可见模糊不成型),但却“忘了”在第2页“李惠萍”处及警察代手写的部分捺印。
 
以下此询问笔录部分捺印截图:
 
左(上)边纸质版、右(下)边电子版。
 
 
此“询问笔录”中作为“违法人”的照片,也是将我17年前于2005年11月申领的身份证照拓印上去的。
 
从此份询问笔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我连为什么被“传唤到此”都不清楚,“警察有没有穿制服,表明身份?”都记不得,竟能清楚明确记得他说的一句话“强制传唤”了?“他(曾伟)就用手腕掐住我的脖子大概六七秒”也与我之后写在“告知笔录”上的“曾伟先用(右)手臂扼我的脖子,”明显不符,与其“手机视频”中曾伟再用左手腕扼我脖子相吻合。
 
而其刻意将110的出警民警,特指标定成“…就有派出所的人到了,喊我到所里去做笔录,于是我就跟随派出所的民警到了骆仙派出所”,我不知道出警民警的真实身份,难道被告办案工作人员也不知道吗?
 
6、其检查笔录,曾伟人身检查笔录载明:左手虎口处有一处抓伤(注:仅半粒芝麻粒大),其他部位没有发现明显伤势。充分自证“用脚踢伤民警”是捏造的事实,
 
7、用17年前我身份证照伪造辩认笔录,自证伪造;
 
8、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代表公安局、刑侦大队、派出所,在同一时段完成各项“调查取证”,其中一人更是从下午3时左右至凌晨1、2点在押解我的同时完成的。充分自证虚构伪造;
 
9、行政处罚审批表中,载明我职业是无业人员,而我的职业是退休人员而非无业人员。由此可见将我办进拘留所了,连基本情况都不清楚。其“办案民警意见”签字、“法制员意见”负责人签字,均没有其本人签字,均为电脑打印。
 
三、本案中我一共提交了27个证据,
 
1、提交的与本案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1-5、7-12、17-23号,用以证明因北湖区法院执行审判长王林、法官刘石元暗中“解查封”我诉讼保全房产,违法“终本”后又拒不恢复执行,导致我巨额经济损失,并长期依法维权不能,又一直隐瞒“解查封”的事实,致我申请续查封不能,反被联手以“不满意法院判决、不执行法院决定…,严重扰乱单位秩序”、“锁喉伤命、殴打施暴”陷害,
 
2、案发当日,在事发现场之一骆仙派出所值班室拍摄:13-14号。其中:13号证据,分别在当日现场12:06、12:07、12:08时用手机拍摄的短视频,并已在庭审中出示了存储该视频资料的原始载体手机。
 
《行政判决书》:
 
拟证明(1)原告依法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出具不予续查封的法律文书;(2)原告到了派出所后,要求做笔录,在长达半小时的时间都没有人理睬,后提出做个笔录就走仍然没有做;(3)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和法院都在谈反诉原告的事。
 
14号证据,于12:19时拍的照片,拟证明:法院某局长说“案子一完结,随时都可以解封”…,见他是局长,我拿出手机请他再说一遍,他说“你侵害了我肖像权”来抢我手机。
 
(以下是三个视频截图)
 
 
3、证据15 号我当晚23时签收的写有“本人不服,曾伟先用手臂扼我的脖子,危急了我的生命,我正当防卫”的“公安处罚告知笔录”。
 
 
 
四、行政诉讼法官们,处心积虑用尽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一切手段不断制造冤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更仗着无法无天的势力,竟以捏造再造冤案。
 
一审法院将我证据全部排除,即使有现场人物、声音、场景、公安标志可辨认的视频证据13号、照片14号认定为:“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排除;继续帮助被告公安隐瞒实物证据,并采取当庭通知方式“不予准许”我方调取,申请复议也不能;庭审中阻止我陈述事实、在《行政判决书》中屏蔽隐藏我所有诉讼、证据事实;将篡改伪造的我询问笔录,以“因该询问笔录中明确标注完整页码,且每页上均有原告的签字捺印”,驳回其捏造歪曲给我的“关于原告称被告对其进行的询问笔录不完整且与其陈述不符的主张”认定为“原证”,作我“自证其罪”其唯一的判决理由:“关于原告称其以为被告是怕原告投诉才不让原告离开、被告对原告的行为危及了其生命才用脚踢民警的主张,因被告民警在原告离开过程中多次对其进行劝阻,原告在笔录中亦明确表示民警当时已告知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该陈述和申辩与其询问笔录中记载意见相同”;以“可以看出被告民警并未作出对原告生命造成威胁的行为”,将其“手机视频”全程记录的曾伟对我殴打施暴的其他暴行,污蔑成我的违法行为;将我当晚23时写在“公安处罚告知笔录”上的“本人不服,曾伟先用手臂扼我的脖子,危急了我的生命,我正当防卫”,捏造为“告知过程中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认定“…对原告进行了处罚前告知”、“被告提出已经进行复核”排除;以举证案卷复印件,在《行政判决书》中载明“复印件”,捏造我质证意见,将被告自证互证虚构伪造、篡改伪造、删剪变造的证据认定为真实合法…;以不载明事件起因、经过、具体时间、程序顺序,不署工作人员姓名,以“被告民警”、“被告”、“当天”、“同日”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一句话描述凭空捏造判定:“被告经调查核实,…,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将“被告提出已经进行复核,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我当晚23时写在“公安处罚告知笔录”上的“本人不服,曾伟先用手臂扼我的脖子,危急了我的生命,我正当防卫”,捏造为告知过程中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以“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双方当事顺率黾安槊魇率道纯矗娴奈シㄊ率等肥荡嬖冢腋贸率龊蜕瓯缬肫溲时事贾屑窃匾饧嗤�””判定“对原告的权利并未产生实际影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依法应确认违法,保留其效力”。将其判决确认违法的行政处罚保留法律效力,逃避追责,践踏法律为虎作伥。
 
二审法院继续阻止我申请调取公安监控证据,庭审中继续阻止我陈述事实,以“原件没有带,庭审后(要被告)交一份来”,将篡改伪造的证据“正名”,更在我再提交了详细列示了被告证据虚构伪造、篡改伪造、删减变造之处及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事实的“李惠萍关于(2022)湘1021行初124号一案上诉的陈诉意见”下,变本加厉仍以“李惠萍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民警拍摄的现场视频、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均可证实李惠萍存在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北湖分局依据所查明的事实,结合李惠萍的违法行为情节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维持原判”不断制造冤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更在国家信访局督办下竟将我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二审判决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证据系伪造。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存在明确的徇私枉法裁判行为。”捏造为“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如二审般故伎重演,以伪造的证据驳回再审申请,再制造冤案;
 
于2023年12月24日依法向最高检申请行政抗诉,至今被转入受理的检察院没有任何音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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